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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作者: | 时间:2013-05-06 | 点击: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一、申请条件:

外国专家在入境到华工作前须获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持证入境。

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聘请单位具有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二)申请在粤工作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三)为聘用单位工作急需;

(四)申请人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或持有国际公认的教师资格证;教授的外语,应是外教的母语)。

二、申请方式:由聘请单位代办,受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面见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一式2份,原件备查):

(一)加盖公章的单位公函;

(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http://guangdong.caiep.org或www.ipszh.com下载)(此表加盖公章的,上述公函可免);

(三)护照复印件;

(四)中外文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五)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由专业翻译部门出具中文翻译件);

(六)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如只能提供私人医生出具的健康证明,则在入境后需补交由我国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七)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的标准聘用合同(文教类)及附件,或由聘请单位制定包含标准合同所有内容的(中英文)聘用合同(http://guangdong.caiep.org或www.ipszh.com下载)。

(八)聘用合同中必须有医疗和意外保险的条款。

注:1、险种必须包括医疗(含大病及住院)和意外保险;

2、原则上要求聘用单位为外国专家购买,若雇用双方达成协议由外国专家本人负责也可;

3、对已购买中国境外医疗保险且所购险种确能覆盖其在华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和意外事故及意外死亡等的,经协商可不再购买中国境内医疗保险,但需出具所购保险单据复印件及公证处翻译件。

(九)如有随行家属,除需提供其护照复印件外,配偶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及健康证明,18岁以下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18岁以上子女不再作为随行家属)。

四、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五、受理部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外国专家科

六、受理地址:珠海市珠海市香洲康宁路66号2楼

七、咨询电话:+86 756 2128406, 2128407

八、E-mail:rshwj@zhuhai.gov.cn

九、网址:http://www.zhrsj.gov.cn/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www.ipszh.com(珠海留学人才与外国专家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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