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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 时间:2017-07-23 |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9号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见附件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称学历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称进修生。

第三条 接收留学生应当遵循我国的对外政策和教育制度,兼顾派遣国情况,贯彻坚持标准、择优录取、趋同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留学生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留学生的管理工作主要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后勤处以及各学院(部)共同参与,主要工作分工如下: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项目的协调和管理。

教务处主要负责学历生的课程设置、学分审核。

保卫处负责留学生的安保管理工作。

学生处负责留学生的宿舍安排及管理。

后勤处负责留学生借用其他场地的管理。

各学院(部)主要负责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及教学组织安排。

第六条 如果进修生是基于我校有关学院(部)与国外合作院校对口学院专业之间的合作,则由相关学院(部)负责进修生的具体工作,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二章 招生与管理

第七条 招生与录取。

1.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配合协助各学院做好留学生招生的服务工作,包括招生信息收集、资料印制、前期咨询及入学材料收集等;各学院(部)负责招生宣传、专业咨询、审核报名材料,根据需要组织笔试面试。

2. 各学院(部)必须在每年4月10日前将下一学年度的招收留学生的专业、考核形式及对报名学生的汉语要求以书面形式送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制作招生简章。如无报送,则视为全部专业招生,考核形式及汉语要求保持不变处理。(入学要求及学费标准见附件2)

3. 留学生应按照规定在每年5月15日及11月15日前提交入学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高中毕业证书和成绩单复印件等,由相关学院(部)进行审核;各学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留学生进行笔试面试。确定录取后,由学院(部)在OA填写《留学生入学审批表》,经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呈送省教育厅、省外事办公室批复和国家教育部备案。正式录取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留学生寄送《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生来华签证申请表》(即JW202表)。留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生来华签证申请表》到中国驻所在国使馆或领事馆办理来华签证事宜;学习期限在半年或以内的进修生,凭《录取通知书》申请X2签证。

4. 留学生的具体录取流程按照《留学生报名流程》(见附件3)执行。

第八条 入学报到。

1. 留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所在学院(部)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即取消入学资格。

2. 留学生报到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身体检查及办理居留许可。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立即办理退学或休学手续。

3. 来华学习的留学生应当持普通护照。凡持外交、公务、特别(或官员)护照的,入学前应当由有关驻华使馆出具证明,声明其在华学习期间放弃有关特权,并向我国公安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教学管理。

1. 学历生的课程安排、学分、考试等工作按国家及我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学历生必须在毕业前获得相应HSK证书方可取得毕业证;进修生的课程安排由相关教学单位负责。

2. 留学生毕业手续由教学单位及教务处配合办理。

3. 毕业资格审核:由留学生所在的学院(部)审核留学生毕业资格,由教学部进行复核,并按照符合毕业条件的留学生人数采购毕业证书、组织留学生进行毕业证件照片拍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通过复核的留学生名单在“来华留学生学历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学历登记,上报毕业生信息;

4. 由教学单位及教务处制作及颁发留学生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5. 由教学单位举办留学生毕业典礼。

第十条 日常管理。

1.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外国留学生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2.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留学生的入学申请材料、居留许可、签证、保险等做统一的归档管理。

3.留学生如因签证或本国政府要求,需要我校提供各种学习证明,必须先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再由相关学院(部)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证明申请。

4.留学生必须持相应签证到校就读,在校期间如留学生因更换护照或签证到期等原因,需要办理签证,必须提前两个星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部)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签证申请,并准备所需材料;逾期概不办理。

5.各教学单位对留学生的日常生活进行统一管理;留学生如因个人原因需要请假,必须经由所在学院(部)同意。如学生因本国规定需回国服兵役,必须提前一学期办理休学手续,并到出入境办理签证取消手续。

6.原则上留学生应入住学校学生宿舍,无正当理由不得在校外居住。留学生统一由学校安排宿舍。

留学生如需在校外住宿,需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外宿申请,经学院同意后,留学生凭学院开具的书面意见办理退宿手续,并由学院(部)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同时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7. 留学生如因庆祝重大节日等正当理由要求举行大型活动(人数超过20人),参照中国学生申请举办活动的申请程序办理。未经同意者,不得自行举办。如损坏学校设施,则留学生必须按原价赔偿;举行活动时,留学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违反规定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处分。

1). 在学校指定场所进行;

2). 保持场地卫生,爱护公物;

3). 如活动在晚上举行,最晚不超过23:00;

4). 只限本校留学生和本校人员参加;

5). 不得有传教、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8.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9. 留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朋友来华探亲访友,应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来华手续,学校不办理此类业务,不提供住房。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十一条 转专业处理办法

留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则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历生转专业原则上在大学一年级进行,只转一次。转专业原则参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学历生入学后可在第一学期末申请转专业,重新交纳报名费,经所在学院(部)同意,通过接受学院(部)考试或考核之后,由所在学院(部)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见附件4)并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教务处复核,获得转专业批准的学生从下学期转入所申请专业学习。获准转专业的留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回。留学生转专业后原专业所获学分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分互认暂行管理办法》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申请转专业:

已转过专业者;

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收到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欠缴学费的;

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如果留学生是由派出国政府支付奖学金的,则在提出转专业申请之前必须获得派出国政府的许可,并向所在学院(部)提交派出国政府同意转专业的证明。

第十二条 休学处理办法

1. 留学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2. 留学生休学应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部)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递交《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留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见附件5),并由学生本人提交学生学籍变动转单(见附件6)。

3. 休学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应在学期末提出下学期的休学申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修读年限,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4.休学的留学生如要复学,应于休学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逾期则按退学处理。

5.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应提交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明。

6.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7.对因服兵役申请休学的同学,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1). 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必须履行兵役义务的留学生,可以在学习期间申请休学服兵役;

2). 提出休学服兵役申请的学历生应已修满一年级的课程和学分,且各门考试成绩合格;

3). 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本国政府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或服兵役证明;

4). 兵役期满的留学生如要复学,应提交本国政府出具的已履行兵役义务的证明。

第十三条 退学处理办法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2. 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3. 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4. 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5. 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含)以上者;

7. 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

8.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连续两周(含)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9. 旷课累计达四十学时者。

10. 申请退学的学生所在学院(部)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留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及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并由学生本人提交学生学籍变动转单。

11.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部)将退学决定书提交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教务处审核;经审核确认后,由学院(部)将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可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在校内公告;

12. 与退学学生有关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 退学学生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两周)内办理签证及相关校内证件手续并离校;

2). 对患有精神病、意外伤残或其他严重疾病等而不能自理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第四章 费用

第十四条 留学生应在报到前一周内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保险费。开学前未缴清所有费用的,则视为退学。如学生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学费,应在开学前向所在学院(部)提交申请,经学院(部)同意可按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或暂缓缴纳学费处理。学费及住宿费标准参见学校相关文件。费用如有变动,以广东省物价部门审批为准。

第十五条休学/退学学费处理办法

交纳一个学期学费的同学在开课之日起两周之内提出休学/退学,学校退还70%的学费;四周内提出休学/退学,学校退还50%的学费;四周后提出休学/退学,不退学费。已办理延长签证或居留许可者,需变更签证或注销居留许可后方可申请办理退费手续。被开除学籍者,已交学费不退。住宿费则按照实际入住月数缴纳,多退少补。

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按《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附件7)的规定必须购买中国大陆内保险公司的来华留学生团体综合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和住院治疗医疗保险和身故险),保费按保险公司规定缴纳。中途休学/退学者,保费不退。

第十六条 如果进修生是基于我校有关学院与国外合作院校对口学院专业之间的合作,则学费按相关协议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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